2009/2/6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和平教會愛心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和平教會愛心扶助基金使用辦法
[愛心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申請表格]

2013年04月07日第519次小會訂定
2018年12月02日第585次小會修訂

第一條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和平教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愛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由本會愛心基金小組辦理,並受本會小會之監督。
前項基金之管理與運用辦法,由愛心基金小組擬訂,報請本會小會核定實施。

第三條 本基金之宗旨與來源
本會為扶助生活遭遇困難之肢體,解決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以協助兄姐渡過難關,將愛心做在最小的兄姐身上,以實現聖經教導「乃要均平,就是要你們的富餘,現在可以補他們的不足,使他們的富餘,將來也可以補你們的不足,這就均平了。如經上所記:多收的也沒有餘;少收的也沒有缺。」(林後八14-15),特成立本基金。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社會人士之捐助。
二、 本會會友之捐獻。
三、 本基金孳息之收入。
若基金不足時,愛心基金小組得以擬定募款計畫挹注基金。

第四條 愛心基金小組之組織與職掌
一、 愛心基金小組成員由主責牧師、召集長老、審查分組及訪視分組所組成,以利分工及公正審查。
二、 訪視分組:成員 2~3名,主要由教會內有社工專業背景者擔任,並依個案狀況由召集長老邀請相關同工參與訪視分組。其工作職掌如下:
1. 訪視、會談、評估,並將訪視結果紀錄成評估建議,以利審查分組審查。
2. 依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代理申請人),並轉請相關部門持續關懷。
3. 訪視分組於補助期間定期聯繫獲助人,關心其生活需要與求職狀況,於定期會議中報告。
三、 審查分組:成員至少5名(需單數),由主責牧師、召集長老及成人部、青壯部、兒青部遴派長執各一人,得邀請法律或財務專業背景者協助,其工作職掌如下:
1. 針對個案申請書及關懷分組提出之評估建議進行審查,核定補助內容。
2. 當訪視分組提出申請人特殊需求時,協助連結其他資源。
四、 訪視與審查分組之成員不重覆,不對外公開小組成員名單,成員人數可依個案實際狀況於愛心基金小組會議提出調整。

第五條 補助對象與資格
具家庭清寒或需緊急救助之肢體(如:生活遭逢變故、影響生計者…等)。
一、對象:
1. 本會會友。
2. 本會出身傳道人之教會信徒。
二、資格:
凡一年內參加主日禮拜或團契小組聚會達一半以上之穩定參加聚會者
1. 本會會友:由團契輔導、小組長或所屬部門牧長執提出聚會證明。
2. 本會學青於外地求學者:需出具外地教會聚會證明。
3. 本會出身傳道人之教會信徒:需出具該教會聚會證明。

第六條 補助之原則
一、 訪視分組應先了解補助申請人的現況與需求,協助補助申請人尋求政府、社福機構之補助。若其基本生活需求仍有不足時,則由愛心基金協助,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 為使本基金發揮最大效益,受扶助之肢體於補助期間需接受訪視分組定期訪談,回報實際生活情況,若生活有重大變動之情節(如:經濟狀況改善、遷居或出國、重大傷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死亡等),得視其收入情況酌情增減補助。
三、 受扶助之肢體若有隱匿固定收入、其他收入或不願接受定期訪談者,愛心基金小組得視情況刪減或中止協助。

第七條 補助範圍與額度
一、 生活費(含健保保費) 補助:以一年為期,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以5,000元為上限。
二、 醫藥費補助:參考台北市政府發布之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但每人每年度補助總額以100,000元為上限。
三、 托育費補助:因工作需要而委託褓母照顧,或就托於幼托機構者,每位0~2歲幼兒之托育補助每月以5,000元為上限;2~6歲幼兒每學期以20,000元為上限。
四、 教育費補助:以學期為單位,需每學期依需求提出申請。申請者得於每學期註冊前一個月(每年之一月、八月),向愛心基金小組提出申請,以利及早撥款。補助額度如下:
1、國中小學之學費及學雜費依公立學校標準差額補助。
2、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應先申請助學貸款,無法申請助學貸款之學生,補助每學期學費及學雜費70%。
3、補助就學學生購買書籍費、文具…等學習相關用品,實報實銷,每學期以5,000元為上限。
4、若遇新生入學,得視狀況補助制服等相關費用,以3,000元為上限。
5、同時申請本會獎學金及愛心基金教育費補助者,擇優補助。
五、 其他緊急救助案件依個案專案辦理,補助內容依訪視分組訪談後,專案送審查分組審核決定。

第八條 補助案件之審核基準如下:
一、 由召集長老邀集主責牧師及審查分組召開審查會,依訪視分組提出之評估報告核實審查之。
二、 審查會應秉持公平、公正、不公開之原則,以客觀之評量標準進行審查。
三、 審查會依據申請人現有資源及需求做評估,評估參考項目如下:
資源 需求
現有動產 醫療花費
家庭每月總收入/家庭總人數 生活基本需要
其他補助來源 租屋(不含房貸)

第九條 補助款撥付
補助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愛心基金小組向本會會計單位請款,依約定方式交付申請人,並附上相關憑證歸檔。

第十條 補助申請要點
一、 申請人
1. 本人申請:本人主動向愛心基金小組提出者。
2. 代為申請:
(1) 由主日學老師、團契輔導、牧長執向愛心基金小組提出需受扶助的會友名單,經訪視分組與該會友(未滿十八歲者之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後,徵得其同意者。
(2) 未滿十八歲之學生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3. 本會出身傳道人之教會信徒,由該傳道人提出申請。
二、 申請文件
1. 共同必備文件
(1) 補助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之正反面影本。
(3)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若有未同居住、但實際扶養之親屬,亦應附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4) 撥款存摺封面影本。
2. 根據申請項目需備文件
(1) 托育費補助:托育繳費收據影本。
(2) 醫藥費補助:醫療繳費單正本或醫療繳費收據影本。
(3) 教育費補助:學雜費繳費單正本或學雜費繳費收據影本。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繳費單據。
三、 作業流程:請參「愛心基金補助申請作業流程圖」
四、 受助人之義務
1. 申請文件中有關本人基本資料、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及其他補助狀況等,均係本人據實提供,以供愛心基金小組正確評核,以期將有限資源,提供最有需要之兄姐使用,若事後發現有匿報者,將立即停止補助。
2. 受助人若生活有重大變動之情節(如:經濟狀況改善、遷居或出國、重大傷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應立即向訪視分組提出。
3. 本會受助人必須固定參與本會聚會。
4. 受助人不得無故與他人透露自己領取之補助款項與金額,違者立即停止補助。

第十一條 全職傳道人或宣教師(急難)慰問金
一、 對象:
1. 本會出身之全職傳道人或宣教師之家庭,包括現任、退任或退休者。
2. 本會會友之配偶或一等直系親屬擔任全職傳道人或宣教師之家庭。
二、 條件:經愛心基金小組評估,有實際需要者。
三、 金額:由愛心基金小組評估慰問金金額,送交小會決議。

第十二條 愛心基金全年度使用若未達前一年度愛心基金餘額之10%,得補助予社福單位或弱勢教會,補助單位及金額由愛心基金小組評估,送交小會決議。

第十三條 本辦法報請小會審定後發布施行。

愛心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

※若圖片太小,或無法正常顯示,請下載電子檔檢視。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上述字體看不清楚,謝謝。

匿名 提到...

看不清楚的部分,只要滑鼠在上面點一下,就會放大了!
希望對您有幫助。